本文摘要:
克日,君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君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措施(试行)》的通知。《治理措施》力图有效破解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难题,改善农村人居情况,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适用于规范君山区农村村民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建房的治理。 《治理措施》明确了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尺度,严控新增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违法建设。《治理措施》解读宅基地建房能建多大?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选址必须切合乡村计划,坚持一户一宅。
克日,君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君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措施(试行)》的通知。《治理措施》力图有效破解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难题,改善农村人居情况,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适用于规范君山区农村村民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建房的治理。
《治理措施》明确了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尺度,严控新增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违法建设。《治理措施》解读宅基地建房能建多大?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选址必须切合乡村计划,坚持一户一宅。切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一户只可申请一处农村宅基地或农垦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农垦住宅用地使用面积不凌驾130平方米,各镇边远区域经审核可批不凌驾50平方米的杂屋面积。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根据乡村计划引导村民在集中建房点或乡村内空闲建设用地或原有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建房,申请占用农用地和未使用地的,应当依法管理土地转用手续,非领土空间计划和乡村计划区内一律禁绝建房。
村民建房原址重建的,应当在建成新房三个月内拆除超出用地面积的修建设施;易地新建的,应当按答应书处置原有修建并将原农村宅基地交还本村团体经济组织,原农垦住宅用地交还区土地储蓄中心。怎样管理审批手续?建房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建房(计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集会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卖力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区农垦部门(农经站)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专管员应当到场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集会并收聚会会议议记载、农户签字等资料。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收到申请质料5个事情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核切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20个事情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不切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质料,并书面见告不予批准的理由。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审批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应当同时发放至建房申请人。
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在核发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后5个事情日内,会同村级组织现场举行免费定位放线,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将组织现场核实,完成竣工验收,并出具证明。如何停止违规建房?区农业农村部门卖力对违反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执法、法例的行为举行监视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卖力对违反土地治理执法、法例的行为举行监视检查,包罗耕地掩护、计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的执法;相关执法部门要增强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执法事情。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将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设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时坚决予以处置。对村民未获用地批准或者接纳欺骗手段骗取用地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衡宇。建设面积凌驾尺度,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的划定举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或者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纠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刻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接纳纠正措施,消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纠正或者无法接纳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附《治理措施》全文↓↓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君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措施(试行)》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水产养殖场、芦苇总场,区直及驻区各单元:《君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措施(试行)》已经2020年6月18日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11日君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与革新事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治理措施》(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治理条例》《中共岳阳市委农村事情向导小组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宅基地治理与革新事情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农组〔2020〕6号)等执法法例和文件划定,联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城镇(集镇)计划建设用地规模以外的团体土地、农垦国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及其治理和监视。第三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依法履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羁系,全面理顺审核、审批、羁系和执法四大要系。通过严格审核、规范审批、全程羁系、从严执法,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严控新增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违法建设。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农垦部门(农经站)卖力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与革新事情,负担指导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治理和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合理结构、用地尺度、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农村宅基地、农垦住宅用地和闲置住房使用,配合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管理农村宅基地、农垦住宅用地的用地计划及农垦住宅用地土地划拨手续管理等事情;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卖力领土空间计划、用地计划、计划许可和确权颁证等事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卖力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尺度和建房质量、宁静等监视治理事情;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情况、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治理相关事情。第五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卖力推动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及羁系,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辖区规模内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羁系,谁执法、谁担责”。增强村民自治建设,将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增强村民自我治理、监视和约束。农村宅基地是村团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应充实行使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集会讨论,使农村宅基地仅限具备本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使用;农垦住宅用地是国家所有,依法划拨给切合条件的农垦职工及垦区住民使用,应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集会讨论并报区农垦部门(农经站)审核批准申请资格,使农垦住宅用地仅限切合条件的农垦职工及垦区住民使用。
第二章 规范审批治理第六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是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的实施主体,卖力审核批准、核实农村宅基地用地、农垦住宅用地和乡村建设计划,凭据执法法例授权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其他事情。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应当建设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制度及联审、联办、团结执法事情机制,建立村民建房计划委员会,依托农业综合服务(农村谋划治理)、自然资源和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中心(站、所),建设集建设计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审批、农房建设宁静羁系、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治理机构,并配齐人员气力,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管理。柳林洲街道服务处、水产养殖场和芦苇总场区域规模内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实行团结审批制度,由区政府组织农经农垦、自然资源和计划、住建、征禁、农业农村、柳林洲街道服务处、水产养殖场和芦苇总场等部门单元实行。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应当凭据领土空间计划组织体例和修订本辖区内乡村计划。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选址必须切合乡村计划,坚持一户一宅。
切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一户只可申请一处农村宅基地或农垦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农垦住宅用地使用面积不凌驾130平方米,各镇边远区域经审核可批不凌驾50平方米的杂屋面积。
第八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应当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引导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修建雅观、彰显特色。第九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应当根据乡村计划引导村民只管在集中建房点或乡村内空闲建设用地或原有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建房,申请占用农用地和未使用地的,应当依法管理土地转用手续,非领土空间计划和乡村计划区内一律禁绝建房。村民建房原址重建的,应当在建成新房三个月内拆除超出用地面积的修建设施;易地新建的,应当按答应书处置原有修建并将原农村宅基地交还本村团体经济组织,原农垦住宅用地交还区土地储蓄中心。
第十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应当建设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法式、时限,向社会宣布。第十一条 切合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申请条件的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以下法式管理审批手续:(一)建房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建房(计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集会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卖力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向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区农垦部门(农经站)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专管员应当到场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集会并收聚会会议议记载、农户签字等资料。(二)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应当自收到申请质料5个事情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核切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20个事情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不切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质料,并书面见告不予批准的理由。
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审批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应当同时发放至建房申请人。第十二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后5个事情日内,会同村级组织现场举行免费定位放线。第十三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组织现场核实,完成竣工验收,并出具证明。第三章 管控执法第十四条 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陈诉。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卖力对违反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执法、法例的行为举行监视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卖力对违反土地治理执法、法例的行为举行监视检查,包罗耕地掩护、计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的执法;相关执法部门要增强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执法事情。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要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设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治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时坚决予以处置。遵循“新旧划断”原则,对现有“存量”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依照相关政策查处到位;对职能划转交接后,新增加的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违法建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查处。
第四章 执法责任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相关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组织体例、审批、修订乡村计划的;(二)未依法举行建设计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的;(三)未根据本条例划定举行定位放线、验线、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与建设计划核实的;(四)对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五)在村民住房建设治理事情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第十七条 村民未获用地批准或者接纳欺骗手段骗取用地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衡宇。建设面积凌驾本措施第七条划定的尺度,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八条 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的划定举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或者镇(街道)人民政府(服务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纠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刻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接纳纠正措施,消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纠正或者无法接纳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第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执法、法例已作出处罚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执法、法例和上级划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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